徽格咨询

(四十七)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的“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”是否必须提供?

发布时间:2023-03-14

答:投标、并购、合资、合作等项目,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。

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,投资主体作出合理、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。比如:某项目的内容是投资主体A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a,不涉及对外签署合作协议。投资主体A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作出合理、充分的说明后,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。

专业性

PROFESSIONAL

合规性

COMPLIANCE

时效性

TIMELINESS

成功率

SUCCESS RATE

18855155999/18919608858

邮箱:huige20141224@163.com

地址: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西湖国际广场A座21楼

地址: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58号701室J1600

地址:香港湾仔洛克道300号 侨阜商业大厦12楼 A

地址: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现代国际大厦3003

地址:新加坡-6Raffles Quay,#14-06,Singapore048580

徽格咨询

扫描关注徽格